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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高中文化,系云南**学校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号,现住昆明市高新区****学校**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超市内,盗窃了该超市的零食等待售商品38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40元),扣除其扫码支付的106.76元,实际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833.24元。

2020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再次到沃尔玛超市***路店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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