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村**号,住胶州市**街道**村。2007年11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因胶东国际机场建设,胶州市政府决定对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村实施整体搬迁,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家在搬迁范围之内。经拆迁议事会及村两委会认定,白某甲位于**村拆迁的四间平房按照实测面积85.68㎡,每平方米4680元进行补偿,加上附房设施及装饰、装修等,共计应补偿数额为525174元。
2018年7月17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3月27日,白某甲因房屋拆迁补偿款问题单独或伙同他人越级进京上访并在国家信访局接访司登记,要求胶东街道办事处对其位于胶东街道办事处**村的4间平房按照正北房屋的拆迁标准(每间按照45平方计算,每平方5200元)进行补偿,共计补偿数额为936000元,白某甲以越级进京上访并在国家信访局接访司登记要挟胶东街道办事处多补偿其410826元。
案发后,2019年4月26日,白某甲与胶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并领取补偿款525174元。胶东街道办事处出具谅解书对白某甲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胶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胶东片区**村村庄改造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航拍图、工作说明、现场勘察登记表、胶东国际机场配套二期项目**村庄合法住宅房屋认定情况明细表、保证书、声明、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搬迁补偿款结算表、签收单、转账支票存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8年度胶东来访登记统计表、胶东街道办事处关于**村白某甲信访事项情况的结服报告、胶东街道办事处关于**村白某甲信访事项情况报告、不再受理告知书、前科查询、户籍信息、胶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姜某甲、周某甲、于某某、周某乙、姜某乙、纪某某、白某乙、白某丙、姜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白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