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0********,汉族,小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上午8时许,在岩泉圩市场2楼,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与被害人因口角发生互殴,致文某某两颗牙齿受损被拔出,经鉴定,文某某的受伤害程度系轻伤二级。白某某家属积极赔偿文某某,与文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获得了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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