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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70********,傣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住元江县**街道**社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9月23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0月23日元江县公安局再次移送起诉。

元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7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甲、白某某在元江县**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幢**单元**室,以梁某乙的小三李某某来到家里找梁某乙为由与李某某发生争吵至互相拉扯,拉扯中,梁某乙挡在双方中间护住李某某时发生双方打架,后梁某甲、白某某、李某某、梁某乙四人一起倒在地上,造成梁某乙轻伤二级,李某某轻微伤的后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明梁某乙的损伤是如何造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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