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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开设赌场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检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小名白某幺,女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普定县**街道**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内,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麻将机,吸引不特定赌徒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宦某某在赌场帮助白某某抽取水钱。2019年10月21日,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宦某某及参赌人员20余人,查获赌资11574.5元,并收缴赌博工具麻将机7台、塑料凳子34张。案发后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白某某不起诉。

普定县公安局扣押的赌资11574.5元已由该局上缴国库;扣押的麻将机、塑料凳子已由该局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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