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 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7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肥城市**办事处**路**花园**号楼**单元**室,现住该址。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租赁刘某某挖掘机并签订租赁合同,截至2019年4月30日及之前2018年租赁费用,白某某共欠刘某某租赁费127000元。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虚构其所租赁的挖掘机归其所有的事实,通过以旧换新的形式,将所租赁刘某某的挖掘机以330000元的价格在杭州**机械有限公司置换一辆新挖掘机,之后在自己承包的工地上使用,刘某某所有的挖掘机被杭州**机械有限公司销往他处。被害人刘某某多次联系白某某向其索要挖掘机和租金,白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辞,隐瞒挖掘机被卖的事实,拒不归还挖掘机和租金。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侵占被害人刘某某财物33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对租赁财物后的非法侵占行为,涉嫌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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