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和现住地陕西省清涧县**镇**村**号,装修工,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清涧县看守所。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1时许,白某某驾驶广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清涧县东山寺出发准备去东门湾村送人,行驶至清石路001公里100米(外贸大桥)处,被清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白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车辆,2020年8月28日,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乙醇浓度为128.19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白某某系初犯、偶犯,且驾驶的为二轮摩托车,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认罪认罚,主动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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