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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78********,汉族,高中文化,系庆安县**管理局**林场工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决定延长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黑M****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中直路第四中学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白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有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查询单、户籍证明等;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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