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栖云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营路口是被榆中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3.8mg/100ml,经鉴定,白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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