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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打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华区和平路与西三庄街交口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白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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