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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81198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号住北京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许,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P*****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驶行驶至涞源县京昆线250公里200米处时,被在此执行测酒任务的涞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白某某进行手持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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