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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宝坻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13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B****9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宝通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尚庄幼儿园东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等物证;

2、驾驶证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系坦白、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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