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50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7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3时57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由朋友刘某某驾驶其妻肖某某的川B*****小型轿车搭乘自己从绵竹市月波街出发,沿滨河路经东北大道上德茂路往汉旺方向行使,中途因刘某某开车熄火,换成白某某驾车搭载刘某某。白某某行驶至德茂路60公里处时被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8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2.4mg/100ml。案发后,白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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