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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地**号,住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虹,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和赵某某(起诉)在兰州市西固区广河路附近的“**”饭馆吃饭、饮酒至2日0时30许,随后,赵某某坐在甘A*****号白色“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位置,白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白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赵某某喝酒的情况下,放任赵某某开车沿广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贾家堡路段时发生单车交通事故,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全部责任。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50.70㎎/100m1,白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61.73㎎/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某与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白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主观上明知赵某某醉酒,客观上放任赵某某醉酒驾驶的行为与赵某某系共同犯罪。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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