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83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住偃师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朋友在义乌市**区的**饭店吃晚饭,期间其喝了三两多白酒。同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1****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1时4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路**区前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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