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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8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8日02时,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驾驶吉G**号银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科右前旗科尔沁镇罕山西街与归流河南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8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其他加重情形,决定相对不起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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