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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怡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驶拘留,2020年10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58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北京”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沿雁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山路东段加气站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62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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