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1〕16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2日凌晨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5Q***大众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区百里路双桂巷路口处,被执勤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人员档案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照片,检验报告,执法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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