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晋城市**研究所**,户籍地:晋城市城区**街**小区**,现住晋城市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冷某,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9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从晋城市城区行驶至山西省泽州县晋张路1公里处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白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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