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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晋中**公司**,山西省中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单元**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单元**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W的福特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线行驶至**街以北200米处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5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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