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公馆**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安达市润达壹号公馆自己家喝了四瓶啤酒,当晚20时许,白某某的岳父王某某因心脏不适给白某某妻子王某打电话,二人步行赶到安达市升平小区院内,20时35分许,白某某为了去药店给王某某买速效救心丸驾驶黑A0P***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安达市北横十道街升平小区出来,途经安达市北横十一道街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2020年3月25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87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壹份。
本院认为, 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醉酒驾车目的是为了抢救病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王利民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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