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62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肖虞婷,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FS****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京大道从什邡市回澜镇往什邡市马祖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北京大道20km+200m处时,被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5.7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带至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3.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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