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乡**街**号,住酒泉市**乡**服务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甘AV****号小型轿车沿嘉峪关市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与胜利路路口向西约100米处,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2.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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