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21992********,裕固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村**号,无前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其朋友安某某等人在肃南县明花乡街道“尧乎尔”饭馆吃饭喝酒,期间,白某某饮用了“雪花”牌啤酒。次日00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G*****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安某某),沿高台县县府东街自西向东行驶至电力局十字向南100米处时,被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白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配合检查,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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