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8********,蒙古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一个月内无法作出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后,于2021年12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21时40分许,驾驶吉G****1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白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61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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