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杨迎东,甘肃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甘JA***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岷县**镇**村自己家出发往岷县十里镇方向行驶,行至岷县梅川镇街道索西纯K门口路段(梅堡公路500米)处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当晚民警带其提取血样。后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43.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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