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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73********,满族,高中文化,系青铜峡市**殖场**,住宁夏青铜峡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9日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被青铜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对其持有的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收缴。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铜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从亲戚处领养一名女婴并取名张某某,后白某某为给张某某办理入户,多次到医院、民政部门咨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领养事宜,均未果。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听工友魏某某称能在甘肃的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遂花费5000元让魏某某帮其办理张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持魏某某从甘肃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到青铜峡市公安局叶盛派出所给张某某办理入户事宜,叶盛派出所民警登记入户,在后期审查中发现该出生证明系伪造,遂注销了张某某的户籍。

2020年6月29日青铜峡市公安局以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对白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对其持有的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甘肃仁爱妇产医院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记录;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退回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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