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捕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镇**村**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幢**单元**层**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8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陕A****X号轻型货车沿世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德宝门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武某某骑行的红色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武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05月31日死亡。经鉴字:武某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其生前因交通事故所受外伤系死亡的次要因素,建议外伤参与度为30-40%。
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已获得谅解,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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