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6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衡阳市**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市场**栋**单元301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栋701户。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号的白色大众途观小车搭载其同事高某、宋某、陈某3人沿蒸湘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欲前往蒸湘区万达广场,当行驶至金钟定王台小区地段的人行横道时,因白某某未注意到人行横道上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罗某某,避让不及,导致其车前部右侧撞倒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衡阳市雁峰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白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白某某和同事一起拨打报警电话和救护电话,在现场等待,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