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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9********,蒙古族,大学本科,吉林省洮南市人,洮南市**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郡**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2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吉G-*****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西南侧200米处时,与行人武某某相撞,致武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仁合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武某某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武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2020年9月21日白某某赔偿武某某人民币47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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