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东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3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等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岭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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