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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7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3时40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皖SD39**/皖S7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柘城至起台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起台镇赵庄村十字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由南向北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的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白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近亲属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本人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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