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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9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至2017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为其亲属从事交通运输使用,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分别为其丈夫张某某、父亲白某甲、堂哥白某乙购买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3本,共花费2100元,未从中盈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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