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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轮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住新疆轮台县**大厦**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新疆轮台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潘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跟随李某某一起前往轮台县G30**高速轮台**停车场装车,在装车期间白某某和潘某某将货车上两件国窖“1573”白酒私自放到所驾驶的双排货车后坐下,装货结束后,将两件国窖“1573”白酒带至轮台县。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白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将两件国窖“1573”白酒还给李某某,并当面道歉,双方已和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白某某、潘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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