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川检刑不诉〔2025〕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男,2000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00923****,*族,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住清涧县**镇**社区。2025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驾驶陕KB****小型轿车沿34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39KM+997M(延川县文安驿镇高家坪村)公路处,与同向前方行人任某某发生相撞,致任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5年1月10日,延川县交警大队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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