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贵州省丹寨县**镇**路**号**,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7时54分,丹寨县龙泉派出所民警接报警指令在丹寨县民族风情路群众报警称,其车胎被人放气,需要民警帮助。丹寨县龙泉派出所民警袁某某、辅警潘某某、田某某在处警时,因现场未得到合理处理,民警叫申某某(申某甲、黄某某儿子)家人及报警人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在此过程中,黄某某、申某甲拒不配合,对民警袁某某进行辱骂,并用身体冲撞袁林,阻碍执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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