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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贪污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84********,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街**号,无前科。原系甘州区**局**林场干部(事业编制),2008年11月至2010年10月挂任甘州区**镇***,2013年7月5日辞退。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贪污一案,2011年8月22日由甘州区纪委移送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30日决定对申某某涉嫌贪污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因申某某外逃,于2011年9月1日对其上网追逃。2020年1月22日申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贪污一案,我院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甘州区**镇政府和原甘州区**局(以下简称区**局)签订《甘州区2009年“三北”防护林造林协议》,**镇政府自行采购苗木落实造林面积500亩,按验收结果成活率达到85%以上,区**局按造林面积支付每亩75元的造林补助。2009年10月,经区**局验收**镇合格造林面积为430亩,应支付**镇造林补助款32250元。2010年1月,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和**镇***站长管某到区**局领取造林补助款,区**局通过中标负责供应“三北”防护林项目苗木的张掖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镇造林补助款32250元,张掖市**景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开具户名为申某某,金额为3225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由申某某领取。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将该笔32250元的造林补助款未交**镇入账,据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任职文件;

3户籍证明;

4证人杨某、李某某、朱某某、管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5造林协议、会计财务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甘州区**镇***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32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到案后积极主动退缴赃款322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申某某退缴的32250元贪污款退还甘州区**镇人民政府。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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