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晓斌,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1月14日21时许,被害人许某某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称:佛山市南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业务员申某某分别在2018年9月27日以*甲酒行的名义,2018年12月27日以佛山**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2019年1月18日以佛山*乙酒行的名义,向**公司下单销售三批郎酒。申某某以自提的方式取走3批郎酒后,只向**公司支付了3批郎酒部分的货款,剩余152224元没有支付给**公司,申某某在2019年4月左右开始就一直失联。2020年6月13日,申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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