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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60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镇**村**路**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房**楼。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3时许,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李松朗社区朗新路美宜佳便利店门口,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与被害人唐某因为在电动车行驶过程中的琐事发生口角,申某某对唐某拳打脚踢后离开现场。

被害人唐某所受损伤于2019年11月20日被法医暂定为轻微伤,于2020年1月6日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因殴打被害人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到**市藁城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投案。同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损失,唐某对申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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