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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98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落雨朵村1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路**号。2018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罗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意见,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Q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黄岩内环辅道红四菜场对出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前科记录查询、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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