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01195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厂退休职工(自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电动四轮车行驶至运河开发区天衢西路穆斯林饭店路口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申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机动车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未发生事故、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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