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现住址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室。2015年5月8日申某某因殴打他人,被永宁县公安局望远派出所罚款五百元。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3时16分,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西夏区兴州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贺兰山西路交叉口北侧100米处时,被在此路检路查的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32mg/100mL。2020年11月17日,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银公(物)鉴(理化)字【2020】1577号检验报告:经检验,从LH20201593-JC001号检材(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88mg/100mL。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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