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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1********,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酒后持E类驾驶证驾驶其车牌号为贵DR****号二轮摩托车从务川县砚山镇毛田村出发沿凤鹿线往务川县城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凤鹿线91Km+400m处时,与李某某所驾驶的贵C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体损坏及申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民警现场对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随即,处警民警将申某某带至务川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LH-2020-1358-J00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50mg/100mL。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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