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与其朋友田某某等人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安路紫檀庄园小区朋友喻某某家吃饭、饮酒。同日21时30分许,申某某在饮酒后通过手机软件联系了代驾,申某某下单代驾后前往车库等待,因车库内手机信号差,无法联系到代驾,申某某遂决定驾驶其车牌号为渝BS****小型汽车驶出车库继续等候代驾。当申某某驾车行驶出车库门禁杆数米,但尚未驶入正马路时,被正在该路段设卡查酒驾巡逻的民警查获。经鉴定,申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6mg/100ml。到案后,申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该小区为封闭小区,车库为私家停车库,访客车辆进入车库需业主通知物业办公室并登记后放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驾驶车辆行驶的道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道路应具有公共通行性,本案小区车库属于私家车库,社会车辆进入需业主同意,故该车库内的道路不具有公共通行性,不属上述规定的“道路”范畴。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驶出门禁后数米未进入主路即被查获,经本案证据证实该区域仍属于物业管理,并未纳入市政管理部门,从管理属性方面,也不具有“道路”的属性。因此,申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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