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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住金阳新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本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50分许,申**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贵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宾阳大道金华镇6号路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6号路浙商物流园路段与徐**驾驶的贵A****号小型轿车碰撞,后贵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滑行倒地,造成申**受伤。经对申**的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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