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某某,现住卓某某**镇**村**自然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释放,同年10月25日被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向其送达了《卓某某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卓某某人民检察院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卓某某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酒后驾驶甘PH***1号启辰D50小型轿车,沿徐合线由东向西向其**镇
**村民**自然村的家中行驶,当行驶至徐合线315公里200米(卓某某柳林镇奤盖川村上头桥头)处时,与相对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皖L9***8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卓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黄某某达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申请书、案件来源、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2.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某、申某乙、申某丙、申某丁的证言;4、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19】毒鉴委字第2550号)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申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