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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9********,侗族,中专文化剑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路**号**号楼**层**号。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D****号小型越野客车,载其妻儿从高速公路凯里东站附近一饭店往凯里东收费站行驶,准备驶入高速公路去往剑河县,21时29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东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的高速交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0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翁义病区提取血样。申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94.8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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