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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伊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在家中吃饭时饮酒,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5mg/l00mL。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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