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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甲某甲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9********,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四川省井研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因雷某某(女,未成年人)与甲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QQ群发生争吵,雷某甲邀约熊某乙、谢某某(另案处理)加入该QQ群,后熊某乙把熊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谢某某把何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拉入该QQ群帮忙吵架,同时甲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也邀约其哥哥被不起诉人甲某甲加入该QQ群吵架。双方在QQ群争吵过程中遂邀约在井研县**镇**小学斗殴。何某某、熊某甲、凌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吴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李某某(15岁)在谢某某家中商量后一致同意参与斗殴,随后何某某、熊某甲携带一根棒球棒、一把砍刀、两根甩棍与凌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及凌某某中途打电话叫来帮忙打架的熊某乙会和后骑三辆摩托车到达**镇**小学。七人在篮球场边等候,被不起诉人甲某甲和甲某乙手持混凝土块到达后,甲某乙持混凝土块先殴打熊某甲,双方发生打斗。期间,熊某甲持砍刀,何某某持棒球棒,吴某某、凌某某二人持甩棍,李某某、熊某乙用拳头将甲某甲、甲某乙打伤,甲某甲、甲某乙用混凝土块和抢来的甩棍、棒球棍将何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吴某某、凌某某、李某某打伤,周某某未动手。后被不起诉人甲某甲电话报案,双方人员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场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相互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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