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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沿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16日客田派出所民警在调查客田镇隘头村村民唐**与村主任田**(已不起诉)经济纠纷一事时发现:2016年客田镇隘头村王**组维修隘头村委会至王**组通组公路,唐**私人垫资3000元钱交由田**购买雷管炸药,2016年2月6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田某某二人用唐永涛垫资的3000元钱从开源爆破公司购买炸药48公斤及雷管200枚,准备用于维修隘头村王城头组通组公路,爆炸物品运达作业地点后由于下雨而未作业,当天晚上由田某某将雷管放在自己家中保管,田某某将炸药拉回自己家保管;次日田某某将雷管交由田某某统一保管,由于下雨,田某某于2016年2月11日将雷管、炸药退回炸药仓库,后因隘头村委会至王成头组公路被交通局纳入硬化计划,田某某将该部分炸药雷管用于隘头村后龙保通组公路开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宏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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